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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3 浏览次数:10225

各科室:

为大力鼓励医院科技人员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医院各专科的科技创新力,最终造福于患者,造福于社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特制定《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91213

附件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医院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职工作,以职务技术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去进行的后续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治疗方法等活动。新产品、新工艺、新治疗方法等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医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医院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医院所有。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四条 医院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科教处负责医院成果的收集,以及和科研人员需求和转化时的协调沟通,负责组织协调成果完成人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处室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专利权人为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发明人不得自行进行成果转化。项目完成人(项目组)进行成果转化时,应事前向医院进行报备,并按照医院要求和流程签订协议后再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相关工作,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果转化的要求进行设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医院科教处、财务处、审计科、监察科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计和追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条 与其他单位、组织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成果收益的分配

(一)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是医院、第三方机构(任何人或组织)、科研人员三个方面。

(二) 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科研成果直接转化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成果收益的80%归科研人员及团队,20%归医院所有;由第三方机构协助科研人员向他人转化的,成果收益不高于20%归第三方机构,20%归医院所有,其余归科研人员及团队所有。在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约定。

(三)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不低于销售额1%作为医院成果的许可使用费。科研人员受益占比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协议划分。在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约定。

(四)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持股时,20%股份则按该科研成果的作价金额折算为现金划归医院,医院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风险。其余股份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及第三方机构协议划分。在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应当对划分方式、划分比例等作出详细约定。

第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完成人确定。其中项目完成人及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该部分奖励总额50%,具体奖励的比例由项目完成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医院聘请专业律师为科技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维护科技人员和医院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医院允许,泄露医院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医院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医院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成果划转,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合作企业在医院购销领域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作为商业贿赂的媒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根据本办法进行成果转化的,纳入科研人员科研考核。如有歧义,科教处和财务处拥有最终解释权。本管理办法如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以新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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