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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鼓励攻读在职硕士、博士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8 浏览次数:10018

各科室:

为进一步鼓励医院职工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修订关于《鼓励攻读在职硕士、博士有关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全院各科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鼓励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后)的有关规定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91118

附件

 

关于鼓励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后)有关规定

 

为有效落实医院人才强院、科教兴院的发展战略目标,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优化我院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医院鼓励职工尤其是优秀医务人员通过在职学习提高学历。现将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和进站的博士后学习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本院职工,攻读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博士、硕士学历(学位)和进站的博士后,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博士后进站,须获取博士学位,工作表现良好,必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读博人员须获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申请读硕人员须获本科学历和/或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来院工作满3年;临床医师需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护士完成院内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特别优秀者,可以放宽条件。

2. 每年各专科读博限申报1人(省重点专科可放宽至2人),专业对口。每个科室在职读博脱产人员年内不得超过两人。如年内科室申报人员超过上限,科室推荐并结合个人近三年科研成果进行遴选;读硕人员不予脱产,申报人员不受限制。

3. 原则上仅限于鼓励报考在职的硕士、博士和进站的博士后。脱产学习6个月,累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报考前说明原因,履行申请手续,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三、申请流程

1. 报考申请

申请人员在报考前需填写“在职硕士、博士(后)学习申请表”,逐级审批,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参加入学考试。申请有效期一年,若未被录取,再次报考时需重新申请。

2. 入学申请

取得录取通知书后需交复印件至科教处、人事科备案,审批、征得院部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入学。

四、学习期间待遇

凡经医院审批同意和推荐报考的由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在职硕士、博士和进站博士后,结合院部有关考核规定,学习期间待遇如下:

分类

工资

生活补助

单项奖

年终生活补助

脱产一年以内

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

医院月度平均奖励性绩效的50% (由院部补贴)

不享受

脱产期间享受医院年终奖励性绩效基数的50%

不脱产

待遇

不变

待遇

不变

待遇

不变

待遇

不变

注:经院长办公会同意的其他特殊对象,由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确定培养方式和相应的培养费用。

 

     五、学费补助规定

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学费全额补助。(科研成果必须以医院名义获得)

(一)博士(后)学费补助:

1.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读博期间至少发表SCI论文一篇。需署医院名称,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排名第一正式发表,可全额报销学费。不含书本费、学杂费和交通费等。

2.为鼓励学习取得较好成效,对读博或者博士后进站期间科研成绩突出的学员,在年底科研奖励基础上再增加奖励额度。参照市卫健委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发计算办法中对IF5分以上的SCI收录论文奖励标准:发表高分值SCI论文(署名医院,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排名第一),5≤IF10奖励2/篇;IF≥10分奖励3/篇。

备注:学费补助条件和增加奖励额度的SCI论文只针对论著和综述,其他如个案报告、会议摘要等不参与。

(二)硕士学费补助:

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可全额报销学费。不含书本费、学杂费和交通费等。

六、其他规定

1. 脱产学习期间,需接受医院和在读院校的双重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在读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因此而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承担医院与其在读院校之间的学术或其他形式的交流任务。其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将作为医院对其月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报考人员学习期满后,须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并在医院工作至少8年。

3. 不符合本规定或未经医院同意推荐报考在职硕士、博士者和进站博士后,不享受学费补助政策,学费自理。

七、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不追源。2019年起获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按此规定报销学费,已办理报销手续的不再补差。

原《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二院政20163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医院科教处、人事科、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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