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医药代表院内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0-01-08 浏览次数:10697

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建立医院与医疗用品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药品、耗材、医疗设备、后勤物资及服务、信息等销售代表及供应商的营销活动,根据《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医药代表活动管理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71号)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1. 全院所有职工,以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和临床及医技科室的员工为主。

2. 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厂家及供应商(以下简称医药企业)代表以及物资、服务等供应商代表。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耗材、器械、医疗设备等生产经销企业聘请的以生产经销企业名义到本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医药代表应当为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正式聘用人员,由经销企业正式授权委托在我院从事业务活动的人员。

后勤物资、服务、信息等非医药企业及其代表的院内活动,参照医药代表管理。

二、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由医院采购中心建立医药企业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企业)诚信档案,设备科、药剂科、信息科、总务科等部门发现医药代表存在违规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采购中心统一登记。

2. 加强合同管理。医院采购中心在与医药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要明确医药企业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责任条款,并将诚信档案记录的医药代表违规不良行为纳入合同的违约条款。

三、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1. 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医务人员参加医药企业举办的学术会议、讲座等需经所在科室及职能部门同意,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需分管领导同意,并向行风办报备。

2. 实行来访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台账,行风办为医药代表登记备案部门,由采购中心提供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一般登记备案每年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变更信息。未经我院变更信息和登记备案,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业务活动。

3. 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业务活动须佩戴医院(采购中心)统一制作的标牌,否则相关部门不予接待。

四、规范院内接待制度

1. 医院设置专门的接待室为医药代表接待场所,原则上接待人员为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2. 指定预约时间接待。采购中心、设备科、药剂科、信息科、总务科根据各自科室工作需要指定接待时间报行风办备案,并在科室醒目处做好公示提醒,非规定时间一律不得接待,否则视作违规处理。

3. 建立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接待时需做好相关登记,记录接待时间、代表姓名、公司名称、联系电话、介绍联系内容、接待人员等。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违反接待流程的,不予接待,并记入医药企业诚信档案。

4. 明确医药代表开展业务活动范围,严禁医药代表直接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采购中心、药剂科和信息科等工作区域开展业务,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院开展业务活动。

5. 临床医务人员一律不得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否则视作违规处理。

6. 厂家提供的设备维修、维护等可由职能部门人员带至临床科室,并出具维护单给职能部门留存。

五、建立巡查监控制度

1. 医院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巡查。定期组织行风巡查,由医院各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参与,纪检监察科、行风办人员不定期到重点部门、诊疗场所进行督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坚决劝离,报告行风办和保卫科处理,并记入医药企业诚信档案。

2. 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建立“黑名单”并实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所代理的药品、耗材、设备等实行限制使用。

3. 在重点区域(接待室)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和分析医药代表在院内重点区域的活动信息。

六、建立监督惩诫制度

1. 医院设立举报平台,并公示举报途径。

院内监督专线电话

15961812388 (医务通短号:612388    0510-68563050

院内监督举报电子平台

方式一:搜索微信公众号IDwuxi2h)加关注,登录“服务功能”→“监督举报”

方式二:发邮件至电子邮箱wxeyjck@sina.com

2. 对经查实存在违反本规定的医务人员,给予当年度医德医风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对其职务调整、职称评审、学科带头人等予以一票否决。

3. 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违规统方、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械等行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4.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进入医院重点区域开展以推销为目的违规行为,医院行风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约谈涉事医药企业相关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对其所代理的药品、耗材、设备等实行限制甚至停止使用,对严重违规行为,将上报市卫健委。

       

附件:1. 医药代表信息备案登记表

2. 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样表)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018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