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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治理商业贿赂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14 浏览次数:3000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重申治理商业贿赂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科室:
  按照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和无锡市医管中心党委2008年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真正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特向全体医务人员重申以下规定: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八不准”规定和江苏省卫生厅“五条禁令”内容,廉洁从医,拒谋私利。
  2、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加强医患沟通,杜绝“大处方”、滥检查,努力减轻患者负担。
  3、未经医院授权,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以任何理由接待医药销售人员。
  4、医务人员不得收受回扣,或以变相回扣的形式接受医药销售厂商的馈赠。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药销售厂商违规进入医疗场所时,有义务进行告诫和制止,并及时向监察科进行举报。
  6、医院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医药销售厂商泄露医院内部信息,凡因此引起严重后果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7、各科室要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和行业不正之风发生。
  8、科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将严格执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科室、部门干部职工的违纪行为,科室负责人将承担管理责任。
  希各科针对以上规定,认真组织全科学习和讨论,务必做到人人知晓、人人自省、人人自律。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监察科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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