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关于印发《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一步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1182

各科室:

为进一步鼓励医院职工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后),提升人才队伍整体学历水平,现将《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一步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全院各科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31110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进一步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的规定

 

为有效落实市卫生健康委“三名战略”的发展战略目标,促进我院“人才强院、科教兴院”的发展之路,落实并优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现对我院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进行进一步规范。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本院职工,攻读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硕士、博士,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读博人员须获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申请读硕人员须获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报考方向应专业对口,工作表现良好,来院工作满 3年;临床医师需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护理人员需完成院内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2. 省重点专科人员在不影响科室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每科申请人数不得超过2人。如年内科室申请人员超过上限,由科室结合个人科研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情况进行讨论推荐。

非省重点专科人员年满45周岁可申请攻读在职博士,45周岁以下人员原则上攻读全日制博士。

在职博士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12个月

3. 申请攻读在职硕士人员原则上人事关系应在本单位。

4. 特殊情况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申请流程

1. 报考申请

申请科室应做好规划,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进行申请。申请人员在报考前需按规定提交OA申请单,逐级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参加入学考试。申请有效期一年,若未被录取,再次报考时需重新申请。

2. 入学申请

取得录取通知书后需交复印件至组织人事处备案、审批,征得院部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入学。

四、学习期间待遇

凡经医院审批同意和推荐报考的由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在职硕士、博士, 结合院部有关考核规定,脱产期间全额享受工资待遇,不予享受奖励性绩效。

五、学费补助规定

(一)博士学费补助

读博期间发表论文需以我院为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 SCI 论文,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可全额报销学费。不含书本费、学杂费和交通费等。

(二)硕士学费补助

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可全额报销学费。不含书本费、学杂费和交通费等。

六、其他规定

1. 在职硕博人员脱产学习期间,需接受医院和在读院校的双重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在读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因此而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承担医院与其在读院校之间的学术或其他形式的交流任务。其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将作为医院对其月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在职硕博士人员入学前须与医院签署协议,缴纳相应保证金,学习期满后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在院工作时间至少 8年。

3. 不符合本规定或未经医院同意推荐报考在职硕士、博士者,不享受学费补助政策,学费自理。

4.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鼓励攻读在职硕士、博士有关规定》二院政〔202297号同时废止。仍处于脱产期间的人员延续之前待遇至脱产期结束,新申请学习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特殊对象或特殊情况由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相关条款由教育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