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宣传资料
一、国际红十字七项基本原则
红十字会是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其任务是防止并减轻无论发生在各处的人类疾苦;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尤其是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的时候;为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和社会福利而工作;鼓励志愿服务,鼓励本运动的成员随时做好准备提供帮助,鼓励对那些需要本运动保护和帮助的人持有普遍的同情感。
红十字,在履行其职责时将信守其基本原则:
人道:国际红十字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形式得利益。
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工作。
普遍:国际红十字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都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并相互支援。”
二、红十字会标志及释义
1、保护性标志:表明受到人道主义法规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
2、标明性标志:表明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对标志的认识: 红十字标志只是在武装冲突中传达一个特定信息的符号,其中不含任何政治、宗教、哲学和人们凭印象、感情杜撰出的各种意义。但不容置疑的是,由于一百多年来红十字会的卓越贡献,使这一标志具有了极大的号召力和权威性。
三、中国红十字会简介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建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开展民间外交、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保护人民生命与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实效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使中国红十字事业有了法律保障。
2004年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大会聘请国家主席胡锦涛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选举彭珮云继续担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事业2005-2009年发展规划》。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级分会、333个地级分会、2860个县级分会和新疆建设兵团分会,铁路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有7万个基层组织,团体会员单位12万个,志愿者113.2万人,会员总数2398万人,其中青少年会员1549万人。
四、红十字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权利: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五、红十字会会员与志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红十字志愿者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六、红十字会组织机构
全国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
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指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三)出席红十字运动国内外重要会议、活动,参与重要事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定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审议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四)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五)批准设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六)聘请名誉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地方红十字会
(一)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三)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基层组织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特区行政区组织机构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七、捐助规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